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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
发布日期:2024-9-19
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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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:  

①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【guó】歌【gē】、军旗、军徽【huī】、军歌、勋章【zhāng】等相【xiàng】同或者【zhě】 近【jìn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【de】名称、标志、所【suǒ】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【zhě】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 图形相【xiàng】同的; 

② 同【tóng】外国的国【guó】家名称、国【guó】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【sì】的,但【dàn】经该国政府【fǔ】同意的除外; 

③ 同政府【fǔ】间【jiān】国【guó】际组织的名称、旗【qí】帜、徽记等【děng】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【gāi】组织同意或者不【bú】易误导 公众的除外【wài】; 

④ 与表明【míng】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【de】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【tóng】或者近似【sì】的【de】,但经授权的除外【wài】; 

⑤ 同“红十【shí】字【zì】”、“红【hóng】新【xīn】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【huò】者近似的; 

⑥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 

⑦ 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【shǐ】公众对商品的【de】质量【liàng】等特点或者产地【dì】产【chǎn】生误认的【de】; 

⑧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; 

⑨ 县级以【yǐ】上行【háng】政【zhèng】区划的地【dì】名【míng】或者公众知晓的【de】外国地名,不得【dé】作【zuò】为【wéi】商标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【qí】他 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【zhèng】明商标【biāo】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【jīng】注册的【de】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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